外国人在泰国购买的公寓真的可以无房产税继承吗?

呸!

中国人在泰国购买公寓房,听到最多的就是一句话:

外籍人士和泰国人一样,拥有泰国房产的永久产权并可传宗接代(无遗产税),受法律保护。

仿佛购买了泰国公寓就真能千秋万代一样,殊不知这其实只是中介误判(我从好处去想别人的动机),而事实上,我在这边已经处理过多起欧美人士公寓继承问题,中国人刚开始买公寓没几年,这种问题遇到的少,所以别想太美。


根据泰国共管公寓法案(Condominium Act BE 2522)第19条第一款所述,以下5类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有资格拥有共管公寓freehold ownership:

1、 根据移民法获得泰王国居住权的外国人;

2、 根据投资促进法被允许入境泰王国的外国人;

3、 根据《土地法》第97、98条规定的,并且已根据泰王国法律注册成为法人的;

4、 根据佛历2515年11月24日全国执行委员会第281号公告,作为外国人的法人(现行《外国人经商法》第4节),并且根据投资促进法获得晋升证书的;

5、 被法律视为外国人的外籍人士或法人,将外币汇入泰王国并从泰国境内的泰铢账户取款,或者从或从外币账户(foreign currency account)取款的。

所以可以看出,一般个人获得资格都是通过第5类方式。现在明白为何办理手续必须要FET或CA了吗?

然后

泰国公寓的外国所有权授予外国人个体,而不是外国继承人。任何通过继承或通过赠予获得泰国公寓的外国人必须再次根据“公寓法第19条
” 单独取得公寓的所有权,或者必须根据“第19条第7款”在继承收购后一年内出售该单位。换句话说,所有权可以转嫁给外国继承人,但通常他们不能登记所有权,必须在1年内处置公寓单位。


以下是律师回复,我简单翻译一下:

泰国没有一般遗产税,但单位的所有权转让则必须纳税。请注意与共管公寓法第19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寓单位继承有关的问题。


第19/5:第19 条规定的外国人或法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所有权)应在下列情况下处置(dispose)公寓:

当一个外国人或法人在第19的规定下(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以法定继承人或继承人的身份,根据遗嘱或其他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以遗产方式获得公寓,并且当包括已由第1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法人持有的公寓超过第19条之二规定的比例时。(意思是,外国人根据第19条有资格获得所有权,但公寓的49%外国所有权比例配额已满时) 

第19/7:法律视为外国人的外国人或法人,除第19条规定的外,以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他方式继承获取公寓的;

应当自获取之日起六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官员(联系当地土地局或省级办事处),并且应在获得公寓所有权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处置该公寓。 

(意思是,只有少数合格的外国人根据第19条第1段的共管公寓法可以登记所有权,所有其他通过继承获得公寓的外国人必须在一年内出售公寓,转让所有权时纳税)。


泰国公寓自住不错,但是投资的话你得考虑清楚。 当然遇到继承权问题导致公寓产权无法注册的话欢迎联系我咨询处理:)